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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承諾自愿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8-09-17 03:46:26

           案例 1 
           
          2011年9月12日,張某入職某某公司擔任主管職務,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8月30日,張某因某某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購買五險一金申請離職。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某公司向張某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
          某某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因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申請離職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某公司上訴稱張某主動提出無需為其購買社保,而要求公司以工資形式發放。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未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亦未舉證證明張某系主動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故張某提出離職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
           
           
           案例 2 
           
          朱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混凝土公司出具關于不購買五險一金的申請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同意公司為其購買五險一金,愿意自行承擔因未購買五險一金造成的損失?;炷凉咀?013年3月開始為朱某繳納失業保險費。后雙方發生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朱某經濟補償、失業保險損失。
          朱某、混凝土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按時為朱某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朱某不能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公司應全部承擔朱某的失業保險損失。
          混凝土公司上訴稱朱某未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不能為其補辦社會保險及有關損失的證據。不購買社會保險是朱某向混凝土公司做的承諾,現要求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無需支付朱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二審審理認為:1、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朱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低于其依法可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故應依法賠償其失業保險金損失。2、繳納失業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的法定義務,現朱某向公司作出書面承諾,稱不需要混凝土公司購買社會保險。朱某依法應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自行承諾放棄繳納失業保險費,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對其失業保險金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根據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失保險費比例,混凝土公司應承擔2/3失業保險金損失的責任,朱某應承擔1/3失業保險金損失的責任。
           
          評析
          第一,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書是否有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得,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員工雖然作出自愿不繳納的申請書,但是已經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無效。
          但是在實踐中,約定放棄購買社保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更不能只是表面地去理解和適用法律,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除了要審查雙方之間協議的合法性,還要根據雙方之間簽訂協議時所表示出的意思自治,從而進一步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

          第二,提交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書后反悔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處置意見:
          以北京為代表:支持員工。
          以江蘇、浙江為代表:不支持員工。
          以廣東為代表:可以支持員工,前提是應給單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機會。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補繳的才獲經濟補償。

          第三,湖南司法實踐如何處置上述情況?
          案例1、2均為湖南長沙的案例。案例1說明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員工系主動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對于判決有重大影響。案例2說明盡管有書面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員工沒有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費導致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雙方約定不購買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補貼的方式支付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因反悔而想要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實踐中考慮到,而且當初雙方系基于自愿一則約定不購買社保且以現金補貼的方式實際支付了,所以勞動者的上述請求會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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