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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了,小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8-12-27 07:26:00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例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孩子的撫養權歸誰等等。那么,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關于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a、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b、尚在校就讀的;c、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特殊費用是否屬于撫養費
           
                1、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不屬于撫養費。
                2、貴族學校、私立學校超過正常學歷教育的費用,比如擇校費、贊助費等不屬于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超過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部分,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3、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惠興邦律師已于2018年11月9日就不履行離婚協議進行了論述)
          述)
           
                四、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1、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五、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在離婚協議中關于不付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也就是說父母關于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妨礙子女主張撫養費。
           
                六、追索撫養費受的訴訟時效問題
           
                 1、目前關于撫養費是否適用于訴訟時效有爭議,建議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積極行使權力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一般認為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怠于行駛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經歷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么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
                3、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個時效自被撫養人獨立生活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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