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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工傷怎么辦?怎么賠償?賠償多少?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01-07 07:28:00

          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于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數據存在差異,各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那么,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工傷賠償怎么計算?一到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 治(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 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職員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賠償標準不同。
          (九) 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二) 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三) 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十四)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上述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工傷賠償如何計算
           
          (一)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五)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三、工傷賠償流程(湖南省)
           
          (一)工傷報告程序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或者接到職業病診斷書3日內報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再上述時間內報告的,應于障礙消除后3日內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用人單位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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