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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到底有什么風險?如何規避?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07-10 06:01:43
現實中出現一種“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并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員工,與公司設立與運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系,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將其稱之為“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法律風險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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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人、法人代表,傻傻分不清楚!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法定代表人一般被簡稱為“企業法人”,是一個自然人,是公司唯一指定的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3)法人代表是指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能在一段時間內、在一定的授權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參加活動、訴訟等。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個人,當分身乏術時可以授權一個或多個法人代表行使具體事務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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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風險呢?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即視為公司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民事責任
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造成的,即使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公司也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
如果法定代表人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而法定代表人又參與了相關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也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企業法人如果存在以下情況: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對法定代表人判定刑責。
比較常見的罪名有: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商業賄賂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侵吞資產類犯罪;詐騙類犯罪;挪用資金類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發票類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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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強制措施
(1)執行程序中的據傳、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2)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3)稅務調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05
法定代表人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如果認為該風險實際發生的可能性不大,又不好拒絕朋友的請求,可以做一些預防措施,以便萬一出現問題時盡可能減輕自身責任:
(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
(2)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
(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范,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
(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
(5)盡量參加或者列席股東會,獲得一份股東會決議。
如果對公司沒有做進一步的了解,貿貿然答應做公司法人,公司如果合法經營,一般是不會出什么問題,法人承擔的風險就較小。但是萬一公司經營中違法操作或者有債務糾紛,這時候,法人就是公司的第一負責人。所以在答應做別人公司法人之后,要盡量約束法人的職務權利,了解公司業務是否合法,是否有資金債務問題,盡量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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