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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08-22 08:12:43
微信已經成為了我們的生活中普遍的社交平臺,甚至一些重要商務洽談也是在微信上進行。如果傳統的證據丟失或難以取得,那么微信等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呢?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6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二、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證據的要素
1、必須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后,庭審對提交的證據要做“三性”認定。
2、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3、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三、如何準備微信聊天記錄證據
1、目前通常的做法就是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保存下來,但是存在手機丟失、損壞等導致截屏隨之丟失的風險。律師一般建議做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據保全公證。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3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針對電子證據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三大難題,建議按以下思路保存微信聊天記錄:
第一、確認與你微信聊天的人就是對方當事人:
(1)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信息的內容;
(2)對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機號碼綁定;
(3)通過朋友圈內容來判定,如發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來證明身份。
第二、聊天記錄文字內容從開始到結束應當是意思完整的,具有連續性和文字上的邏輯性,盡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昵稱,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義的語詞。
第三、對于微信語音,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第四、盡可能通過其他形式,比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書面材料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固定。
第五、通過其他證據,包括書面材料等,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補正,使其成為完整的證據鏈條,避免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孤證。
最后、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喜歡將微信聊天記錄包括文字、語言用U盤拷備下來,而將原始載體予以刪除,這在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審判、仲裁機構很難認定。正確做法是,即使有U盤拷備,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
四、如何將微信聊天記錄做電子證據固化
1、公證:
申請公證處對通信一方為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制作公證文書,包括提取的過程、內容等,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具有證據法律效力。但是,公證機構僅對提取、固定互聯網電子證據的過程的真實性作出證明,不保證所保全的電子證據必然發生對當事人有利的影響,也不保證所保全的電子證據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2、版權協會
如深圳市版權協會就在開展此項業務,稱之為“TSA電子證據固化業務”,其制作流程為:作為獨立且具有權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體,依據權利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固化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截圖、錄像或復制保存,并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在TSA電子證據固化系統中進行電子證據固化。在固化過程中證據的關聯性問題由權利人在取證過程予以積極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后出具“電子證據固化報告”及“附帶證據光盤”,固化報告對取證過程、證據要素、時間信息、取證機構、取證人員、證據的驗證等固化事項具有詳盡的描述。
3、計算機行業協會
如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司法鑒定所,其業務范圍就包括電子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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