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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受到傷害怎么辦?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08-22 08:18:25

          生活工作中,我們可能因為各種意外而遭受人身損害,那么人身受到損害之后該怎么辦呢?即人身損害如何處理?如果要賠償的話,具體又會涉及到哪些費用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受到不法傷害的處置程序
          1、110報警
          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報警110,并要求立案治安拘留,向警方詳細描述不法者的面貌、身高、穿衣等詳細情況,并盡可能的請求目睹者證明。
          2、到醫院治療
          報警同時就近或到專業醫院治療,向醫護人員詳細描述受傷的部位和感覺等,同時盡快告知家人、親戚朋友等。
          3、委托鑒定
          根據醫院醫護人員治療狀況和受到傷害的身體恢復程度,在合適的時機要求警方出具身體傷害委托鑒定書(即我們常說的傷情鑒定);
          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鑒定
          在身體治療基本恢復后(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帶著身份證明、醫院醫護人員出具的病例、后續治療證明、警方出具的身體傷害委托鑒定申請等到警方指定的人身傷害鑒定機構申請鑒定(也可以自行聯系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
          5、財物評估
          辦好(4)項目后帶著上述證明材料到警方指定的評估公司,對在身體受傷時損害的財物(如衣服等)申請評估,繳納評估費后領取評估單。
          6、警方調解
          根據受傷后肇事者的態度可以帶著(4)(5)項目所述材料請求警方調解民事部分,要求肇事者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若身體受傷較輕、肇事者態度較好并能賠償損失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書;若調解不成,警方按法定程序處理,受傷者需到法院起訴。
          7、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若警方調解不成,需要準備材料,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起訴維權民事部分;
          若構成輕傷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公訴;就民事賠償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受到意外傷害的處置程序
          1、到醫院治療
          就近或到專業醫院治療,向醫護人員詳細描述受傷的部位和感覺等,同時盡快告知家人、親戚朋友等;
          要記住:對未經治療醫院批準而擅自轉院治療的,其轉院后的醫療費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是不予認定的。
          2、收集相關證據
          通過拍照、錄制視頻、走訪調查等方式將相關責任方、受傷害時間地點、證人證言等進行證據固定;
          保存好醫院病歷、診斷書、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
          3、委托鑒定
          傷害的情況程度是要以權威性的鑒定書為依據的。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隨時都可能發生變化,要很好地固定證據,就要及時申請法醫鑒定(交通事故要作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要作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在身體治療基本恢復后(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帶著身份證明、醫院醫護人員出具的病例、后續治療證明等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
          4、財物評估
          對在身體受傷時損害的財物(如衣服等)申請評估,繳納評估費后領取評估單。
          5、調解
          可以帶著材料與責任方調解,要求責任方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若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
          6、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三、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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