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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10-10 16:00:00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因為第三人侵權導致人身傷害,該傷害又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即構成工傷,那么此種情況下,傷者是否可以既主張工傷賠償又要求侵權人賠償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工傷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侵權的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侵權行為是指,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關聯人與損害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存在行為、客體或主體上關聯的侵權行為。它本質上屬于單獨侵權行為的范疇。

          第三人侵權行為對應的侵權責任形態具有多樣性,需區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在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責任)中,第三人侵權行為通常對應的責任形態為第三人責任,即由第三人獨自承擔全部責任,關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無過錯責任中,則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確配置第三人責任,否則關聯人需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同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聯人在承擔責任之后,通過向第三人追償的方式來達到終極免責的效果。

           

           

          三、遭遇第三人侵權同時構成工傷如何處理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此復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綜述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得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人身侵權的受害人。

          2、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3、當然具體問題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惠興邦律師為您提供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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