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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清酒后駕車的法律后果,杜絕酒后駕車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11-19 16:00:00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一句連小孩子都知道的話。酒后駕駛是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由于酒后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觸目驚心。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分析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相關法律規定。
           
           
           
           
           
          一、如何判定飲酒駕車、醉酒駕車
           
           
           
          1、國家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
           
          (1)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自我判斷:
           
          (1)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
           
          (2)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3)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二、飲酒駕車、醉酒駕車應負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2、《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飲酒駕車、醉酒駕車交強險賠不賠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意味著對于飲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交強險需依法賠償。
           
           
           
           
           
           
          四、結語
           
           
           
          幸福安康家庭美,切記莫為酒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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