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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時效一過有理也輸官司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4-03 02:07:00

          惠興邦律師在《有錢別任性,請管理好自己的債權!》一文中詳細介紹了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及重要性。我們知道勞動爭議提起訴訟之前必須經過前置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是不會受理的,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仲裁時效呢?接下來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的一種時效制度。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的一種時效制度。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四、律師建議
           
           
           
          1、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為1年!
           
          當你的勞動爭議發生之后,和單位在短時間內,協商不成,那要及時的申請仲裁,否則你的時效過了,然后你再去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情況下你就喪失了勝訴權。即使證據充分,勝訴很把握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2、警惕用人單位的拖字訣!
           
          有些用人單位故意采取拖延時間的方式,致使勞動者把這個一年時間給超過了,勞動者回過神來再去申請勞動仲裁,就回天乏術了。勞動爭議發生之后,可以和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但是一旦協商不成,要及時的、盡快的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千萬不要把時間給耽誤了。
           
          3、保存“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的相關證據!
           
          證據為王。要注意保存勞動爭議發生前后所有電話、微信等聊天記錄,用以證明你的主張。
           
           
           
           
           
            結語
           
          時效制度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勞動關系當事人,在產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過期將喪失勝訴權,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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