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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確行使您的“不可抗力”抗辯權!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4-09 02:09:00

          我所戴志強主任為長沙高新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該業務委員會不久前接到電梯轎廂廣告商要求減免租金的申請,理由是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無法進小區安裝、經營廣告,其客戶取消廣告訂單或無法支付廣告費用。依據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于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那么什么叫“不可抗力”?出現不可抗力必然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應不應該減免廣告公司租金?接下來為您一一解答,供您參考。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1、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2、三個主要特征: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天氣預報已對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于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
           
          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
           
          3、不可抗力的主要范圍:
           
          常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等。
           
           
           
           
          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廣告公司提及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表示已經明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這是因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后,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三、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就必然免除責任嗎?
           
           
          1、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部分或全部免責。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構成不可抗力就必然免責嗎?
           
          構成不可抗力不意味著當事人滿足不可抗力免責抗辯的構成要件,應該在個案背景下進行具體分析,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免責或解除合同:
           
          (1)因果關系和原因力:
           
          我們應結合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系等進行分析,判斷其對不能履約以及損失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如果當事人在疫情爆發前就應當履行而遲延履行的,或者疫情導致當事人履約能力下降卻不實質導致履約不能,或者疫情對某些履約行為沒有影響,或者履約屆期時疫情已經相對可控或者國家已經通知復工,或者合同是疫情發生后簽署的,或者不能履約是疫情和其他綜合因素造成,或者疫情僅造成部分履約不能等情況,都可能因缺乏因果關系或者原因力有限而無法全面或者部分實現不可抗力免責抗辯。
           
          (2)通知和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該規定是為了給相對方采取減損措施的機會,防止損失擴大。未能及時通知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責。如果沒有及時通知很難就相對方未能及時減損導致的擴大損害免責。
           
          (3)減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應減免廣告公司租金嗎?
           
           
          1、我們分析廣告公司申請減租的兩個理由:
           
          (1)無法進入小區安裝、經營廣告。
           
          事實上,該小區電梯轎廂廣告位疫情期間都張貼了廣告,進入該小區只要按照規定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即可,并非一律不得進入;
           
          (2)其客戶取消廣告訂單或無法支付廣告費用。
           
          事實上該客戶的廣告疫情期間一直張貼在電梯轎廂內。該小區與廣告公司的合同并未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廣告商張貼廣告的合同目的也并未因疫情不能實現。
           
          2、廣告公司只能證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屬于不可抗力,但沒有證明新冠疫情防控與其要求減免租金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即沒有證明因為新冠疫情防控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事實上雙方的合同一致在履行中,廣告公司也實現了其在小區電梯轎廂發布廣告的目的。
           
          因此,不應該減免廣告公司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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