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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之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6-18 08:09:50
近年來,中小學校園欺凌事件日漸增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嚴重的校園欺凌事件會導致青少年出現很多心理問題,甚至導致年輕生命的凋零。在校園欺凌事件中到底誰該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為您詳細解答,供您參考。
什么是校園欺凌
一、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
二、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校園欺凌民事責任法律規定
一、民法總則
第120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8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
第32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校園欺凌侵權責任承擔分析
校園欺凌行為侵權責任承擔比較復雜,因為不僅存在欺凌行為人的責任,還存在監護人責任以及學校責任的問題。
一、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一)如果欺凌行為人是成年人,則校園欺凌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單一行為人承擔單獨責任
實施欺凌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成年人,且為一人實施,應當由行為人一人承擔侵權責任。無論是人身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或者財產損害賠償,都由行為人一人承擔單獨責任。
2.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數個成年學生有共同的加害故意,對受害人共同實施欺凌行為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受害人之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人、幫助人、實行人都是成年人的,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未成年學生實施欺凌行為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2款規定,教唆人和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按份責任),構成單向連帶責任。數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包含在共同故意之中,不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的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處理,直接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即可。
3.構成分別侵權行為承擔按份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欺凌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即實行按份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1條關于二人以上分別實施欺凌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雖然數個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但各行為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果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其責任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由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即使其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依照這一規定,也不能免除監護人的責任,而是減輕監護人的責任。不過,在校園欺凌行為中,監護人善盡監護責任的極為罕見,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被他人教唆對被欺凌人實施欺凌行為的,才有可能出現,但仍然是減輕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
如果未成年的欺凌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應當先由其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學校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欺凌人年齡不同,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推定學校有過失。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具有過錯,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無論上述何種情況,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
1、即使學校存在管理過失,應當承擔責任,但由于學校承擔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應當先由欺凌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其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學校才承擔補充責任。
2、學校承擔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個相應,是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相適應,即屬于有限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完全的補充責任。
如何判斷學校是否善盡管理職責
一、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未盡管理職責,學校有失察的過失,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為保證學生安全,學校應當設立適應其性質、規模、所在區域環境的安保機構,并配足安保人員。
三、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當發現校園欺凌行為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避免損害發生,導致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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