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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信、微博上被人罵了怎么辦?可以起訴賠償嗎?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6-18 08:15:20
互聯網時代,我們如果心中對某人不爽,很多人會選擇在微信、微博罵人、噴人,打打嘴炮,過過嘴癮,覺得網上“言論自由”、管不著、抓不到。
殊不知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網絡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利用微信、微博辱罵他人,不僅會惹麻煩,而且會構成侵權乃至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
一、案例分析
(案例來自中國法院網)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罵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譽權,最后被判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2019年12月,王某在兩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發表“孔某斷子絕孫......敗類”等污穢性言語,辱罵、侮辱孔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020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已經損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譽權。法院結合王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二、相關法律法規
1、憲法
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民法總則
第120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處伍百元以下罰款。5、刑法
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惠興邦律師分析
1、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
2、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里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被侵權人可以要求承擔侵權責任;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在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遭遇侵權,被侵權人要注意保全證據,可以通過公證處做證據保全、錄制視頻或邀請第三方證明等方式將侵權事實保存下來。
4、保全證據后,通過向侵權人發律師函等方式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如果得不到解決,再起訴要求相應賠償。不要盲目起訴,畢竟訴訟成本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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