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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出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8-12 02:52:56

            中國人結婚自古就有送彩禮的習俗,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現代社會收彩禮之風有愈演愈烈之趨勢,其金額之高,往往令一般家庭難以應付。那么,給出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今天惠興邦律師結合司法實踐詳細分析,供您參考。

            關于給予彩禮行為的法律性質的問題,有觀點主張不當得利的,有主張是普通贈與行為的,還有觀點主張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的。但不管是哪里觀點,認定給予彩禮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不爭的事實,其當然要受法律約束。

            司法實踐中,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

            二、與彩禮相關的法律規定

            1、《民法總則》

            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合同法》

            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3、《婚姻法》

            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能否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第(二)和第(三)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應該返還哪些財物?

            財物贈與分兩種情況:

            一、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比如衣物、吃飯買單、普通的首飾等;

            二、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 比如名貴手表、 鉆戒、汽車、房產或大額匯款等。

            對于普通財物贈與,一般都在贈與人經濟條件允許范圍內,且價值不高,不具備“彩禮”性質,贈與人一般不能撤銷贈與。

            針對貴重財物的贈與,則具備“彩禮”性質,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主張返還。

            四、應該返還哪些財物?

            財物贈與分兩種情況:

            一、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比如衣物、吃飯買單、普通的首飾等;

            二、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 比如名貴手表、 鉆戒、汽車、房產或大額匯款等。

            對于普通財物贈與,一般都在贈與人經濟條件允許范圍內,且價值不高,不具備“彩禮”性質,贈與人一般不能撤銷贈與。

            針對貴重財物的贈與,則具備“彩禮”性質,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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