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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書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0-08-12 03:02:41
離婚率居高不下,為了增加婚姻中的安全感,圍城內的人們越來越多的選擇簽訂各種各樣的婚內協議。如何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才能確保合法有效,不至于成為一紙空文呢?今天惠興邦律師結合具體案例詳細分析,供您參考。
一、案例分析(以下均來自真實案例)
1、丈夫張三和妻子李四簽訂協議約定:張三婚前承諾的某房屋屬于他個人的那部分房產以及他個人的所有財產待張三百年以后,全部交給妻子李四繼承。此婚前承諾不得擅自更改,否則純屬不道德行為,并且更改的遺囑為無效遺囑。
惠興邦律師分析:
跑偏了!這個約定實質是遺囑,法院認為該條款生效條件尚不滿足,不支持妻子李四以此條款提出的訴求。
2、丈夫張某和妻子王某簽訂協議約定:一、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雙方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王某,財產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王某;二、購置的房產、汽車等物品歸王某。
惠興邦律師分析:
凈身出戶!法院審理認為該約定不合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丈夫陳某和妻子徐某簽訂協議約定:夫妻之間要和諧相處,互相尊重,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出臟口,不得輕言離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機和原則問題),否則過錯方要承擔罵人和輕言離婚的一切后果(凈身出戶)。
惠興邦律師分析:
婚姻自由!“不得輕言離婚”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4、丈夫鄧某與妻子馬某簽訂協議約定:鄧某同意將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贈與馬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跑偏了!這個約定實質是贈與,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可在協議公證前或房產過戶前撤銷贈與,這對于馬某而言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5、丈夫孫某與妻子邊某簽訂協議約定:若孫某出軌,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邊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認定難!無法律依據!首先,要證實孫某出軌很難,極有可能因為舉證不能而實現不了財產多分的目的。其次,《婚姻法》第46條僅規定了“過錯賠償”。出軌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不涉及到法律層面,故不能因道德缺失而令其承擔財產少分的責任。當然無過錯方因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要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6、丈夫盧某與妻子白某簽訂協議約定:若雙方離婚,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白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未生效!本條實質是離婚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條件是“若雙方離婚,現行法律規定雙方若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事后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協議未生效。
7、丈夫黑某與妻子金某簽訂協議約定:若一方先提出離婚,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另一方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婚姻自由!“若一方先提出離婚”與“不得輕言離婚”均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合同法》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合同法》第187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三、如何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書
1、婚姻并非兒戲。“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2、惠興邦律師建議:
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握:
第一、不以離婚、繼承作為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二、不涉及到婚外情等道德層面評價的內容;
第三、僅圍繞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
第四、約定的財產狀況(含產權人、財產地址、產權證號等)必須明確具體沒有歧義;
第五、采用書面形式,內容簡單明了;
第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七、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分配,不涉及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第八、若需要約定婚前的財產,建議同時做好協議公證;
第九、若涉及到贈與,建議同時做好協議公證或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盡量咨詢專業律師,最好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代寫,以在最大限度內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免省小錢而丟大錢。

1、丈夫張三和妻子李四簽訂協議約定:張三婚前承諾的某房屋屬于他個人的那部分房產以及他個人的所有財產待張三百年以后,全部交給妻子李四繼承。此婚前承諾不得擅自更改,否則純屬不道德行為,并且更改的遺囑為無效遺囑。
惠興邦律師分析:
跑偏了!這個約定實質是遺囑,法院認為該條款生效條件尚不滿足,不支持妻子李四以此條款提出的訴求。
2、丈夫張某和妻子王某簽訂協議約定:一、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雙方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王某,財產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王某;二、購置的房產、汽車等物品歸王某。
惠興邦律師分析:
凈身出戶!法院審理認為該約定不合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丈夫陳某和妻子徐某簽訂協議約定:夫妻之間要和諧相處,互相尊重,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出臟口,不得輕言離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機和原則問題),否則過錯方要承擔罵人和輕言離婚的一切后果(凈身出戶)。
惠興邦律師分析:
婚姻自由!“不得輕言離婚”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4、丈夫鄧某與妻子馬某簽訂協議約定:鄧某同意將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贈與馬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跑偏了!這個約定實質是贈與,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可在協議公證前或房產過戶前撤銷贈與,這對于馬某而言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5、丈夫孫某與妻子邊某簽訂協議約定:若孫某出軌,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邊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認定難!無法律依據!首先,要證實孫某出軌很難,極有可能因為舉證不能而實現不了財產多分的目的。其次,《婚姻法》第46條僅規定了“過錯賠償”。出軌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不涉及到法律層面,故不能因道德缺失而令其承擔財產少分的責任。當然無過錯方因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要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6、丈夫盧某與妻子白某簽訂協議約定:若雙方離婚,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白某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未生效!本條實質是離婚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條件是“若雙方離婚,現行法律規定雙方若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事后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協議未生效。
7、丈夫黑某與妻子金某簽訂協議約定:若一方先提出離婚,則雙方婚后購置的位于長沙市某某區某某路1號房產歸另一方所有。
惠興邦律師分析:
婚姻自由!“若一方先提出離婚”與“不得輕言離婚”均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合同法》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合同法》第187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三、如何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書
1、婚姻并非兒戲。“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2、惠興邦律師建議:
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握:
第一、不以離婚、繼承作為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二、不涉及到婚外情等道德層面評價的內容;
第三、僅圍繞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
第四、約定的財產狀況(含產權人、財產地址、產權證號等)必須明確具體沒有歧義;
第五、采用書面形式,內容簡單明了;
第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七、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分配,不涉及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第八、若需要約定婚前的財產,建議同時做好協議公證;
第九、若涉及到贈與,建議同時做好協議公證或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盡量咨詢專業律師,最好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代寫,以在最大限度內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免省小錢而丟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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