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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以后如何主張借貸利息?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1-01-13 02:48:39

               回顧
            惠興邦律師在《民間借貸巨變,幾家歡喜幾家愁!》一文中分析了2020年8月20日頒布施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修正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實施的前夜。為配合《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修正案。在數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點條文就包含了民間借貸利率。
            新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并審議通過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解答,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正的部分涉及七條,包括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以及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期限規定等。
           
            劃重點一、沒有約定利息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借貸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三、約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額:
            1、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新修訂)
            四、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
            1、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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