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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冷靜期一方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辦?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1-03-03 06:48:04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政部印發《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那么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辦?今天惠興邦律師和大家聊聊該問題。

            一、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通知》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橐龅怯洐C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冷靜期一方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1、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很容易認定,在這里不做過多闡述。那么怎么判斷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呢?

            這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所謂揮霍就是指亂花錢。家庭經濟能力和消費習慣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比如,夫妻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那你突然一晚上吃喝就花費5000元,這就可以認為你是在揮霍。如果你身價過億,那一晚上花費5000元就難以算成揮霍了。比如,去買一些非日常生活用的高檔消費品,可以將其定性為揮霍。

            2、冷靜期內雙方還是夫妻關系,如果出現一方任意揮霍、突擊花錢、轉移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

            第一、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二、請求人民法院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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