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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就用人單位未告知職業病危害而引發的合同糾紛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1-03-23 06:36:52
職業病危害是關系到勞動者身體健康的重要事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對招用的崗位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情況告知勞動者,這是勞動者知情權中的重要一項,用人單位隱瞞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可能會給勞動者造成健康方面的損害,也增加用人單位在醫療保障方面的開支,為長沙合同糾紛埋下了伏筆。
解決途徑
(1)勞動者在得知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或造成健康損害后,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賠償;
(2)也可以通過長沙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調解變更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賠償;
(3)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主張實現以上目的,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操作技巧
(1)勞動者在得知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告知書面說明原因;并持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必要時進行損害、勞動能力鑒定,然后與用人單位協商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2)用人單位發現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后,應及時地向勞動者進行說明,并根據具體情況與勞動者協商變換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進行體檢、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防范
(1)用人單位應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內容包括:
①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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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適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④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⑤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⑥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用人單位完善崗位制度,把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在制度中明確表示,在勞動者入職時,讓勞動者學習該制度,并保留告知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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