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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392萬元買房,樓盤爛尾購房者要繼續還按揭嗎?法院:剩余貸款由開發商還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2-02-22 14:32:34
基本案情
2014年,上海的許先生在嘉興某樓盤購買一套別墅,向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許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銀行將貸款發放給開發商,后開發商因資金問題無法按時交付房屋,造成該樓盤爛尾。2018年,開發商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經破產管理人調查,涉案樓盤未竣工驗收,不符合交付標準,隨即書面通知許先生解除其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許先生因無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停止向銀行支付月供。2020年,貸款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許先生繼續支付剩余貸款。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約定“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故判決許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許先生歸還結欠銀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罰息)合計220余萬元。
一審判決后,許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嘉興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無法向許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依據充分,應予支持,故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至于《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約定,二審法院認為該條款系銀行為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其中與最高法解釋相抵觸的內容,加重了許先生的責任,該條款對許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終,嘉興中院二審改判不予支持銀行提出的由許先生歸還剩余貸款、支付利息等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中造成兩審法院不同裁判結果的主要區別在于對格式條款的適用,個案中,是否適用格式條款,往往也是突破合同限制的關鍵,雖然兩審法院都判決《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但是解除的事由卻不同,一審法院判決違約解除,二審法院是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兩者的法律后果自然也不同?!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鶙l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但是,生活中往往由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如購房、保險、銀行業務等多是如此,處于弱勢地位的個人一方一般不具有修改合同條款的條件,因此若發生此類糾紛,最好是由專業的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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