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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2-08-17 16:24:33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2.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長沙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俜ǘㄗ罡咝虨椴粷M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鄯ǘㄗ罡咝虨?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芊ǘㄗ罡咝虨闊o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時效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根據2013年8月份的公、檢、法、司、國安部發布的最新鑒定標準,重傷、輕傷均分為一、二級了。以前只分重傷、輕傷、輕微傷。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但其中區分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重傷二級的意思就是損傷程度僅低于重傷一級。重傷一級為最高級。

            

            一審程序的流程

            

            原告提交起訴狀——法院審查是否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裁定不予受理)——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舉證期限內舉證——[送達開庭傳票等、做庭審公告]法院組織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做出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

            

            二審程序的流程當事人提交上訴狀(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的,二審法院將上訴狀移交給一審法院)——向被上訴人送達上訴狀副本——(被上訴人15日內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交二審法院——[送達開庭傳票、公告等]組織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例外情況不開庭]——合議庭評議——二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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