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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租、借、售你名下的銀行卡、手機卡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3-08-08 15:25:46
出于友情或者其他考慮,將自己的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殊不知這種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法律風險。今天我們探討一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七、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二、律師提醒
1、天上不會掉餡餅,將自己銀行卡、電話卡出售給他人,這些簡單輕松卻能獲取高收益的行為可能恰巧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更會讓自身陷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泥潭之中。
2、保持警惕意識,增強法律意識,注意保護好個人隱私,切莫因貪圖蠅頭小利將銀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
3、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一旦丟失要立即掛失,對于廢棄不用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業務,不隨意丟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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